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8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二、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货之日或案涉塔式起重机被依法处置之日止按600元/月计算);三、驳回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97元(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0.97元,由博罗立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广东平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6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