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688-6号
曹千朋、肖友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纽卡斯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千朋、肖友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688-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1日为761.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