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015号之一
欧艳婷、梁志添: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樵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艳婷、梁志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梁志添、欧艳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89.71元予原告佛山市樵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梁志添、欧艳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1.18元予原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梁志添、欧艳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724元并支付以724元为本金从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被告梁志添、欧艳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3元予原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樵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50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