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02号之二
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华仔、欧剑飞、孔锦斯: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仔、欧剑飞、马焕权、罗志辉、林少琼、邓广祥、徐智生、孔锦斯、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同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大沥逢江五金厂、刘燕萍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
一、变更(2024)粤06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华仔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间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4686.33元),息随本清。
二、变更(2024)粤06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欧剑飞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234316.67元),息随本清。
三、判令马焕权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44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44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796333.11元),息随本清。
四、判令罗志辉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468633.33元),息随本清。
五、判令林少琼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468633.33元),息随本清。
六、判令邓广样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6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6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425952.22元),息随本清。
七、判令徐智生向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9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9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904611.67元),息随本清。
八、变更(2024)粤06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华仔、欧剑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九、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七个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