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中创亿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诚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创亿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4)粤0605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创亿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1995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诚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诚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2.32元,财产保全费1587.44元,合共608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诚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89.76元,被告广东中创亿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该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