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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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974号佛山市晟德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张雨、佛山市西域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9 16:31: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974号   

张雨:

       本院受理佛山市晟德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张雨、佛山市西域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974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由于被告1未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导致原告被强制清退,原告与被告1的租赁合同被迫终止履行)被告1返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001)项下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返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002)项下原告支付的保证金280000元,小计380000元;2.判令被告1退还原告已经预付的租金730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3057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1承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001)项下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承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002)项下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000元,小计380000元;4.判决被告1赔偿原告因承租房屋被强制清退产生的各项装修及设备损失385750元;5.判决本案诉讼保全服务保费1870元由被告1承担;6.判令被告2、被告3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诉讼请求中被告1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20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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