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志文、甘德铭、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志文、易小平、甘德铭、第三人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989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潘志文在减少出资的316.8万元范围内向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易小平在减少出资的326.4万元范围内向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甘德铭在减少出资的316.8万元范围内向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704.62元(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潘志文负担1222.52元,易小平负担1259.58元,甘德铭负担1222.52元,潘志文、易小平、甘德铭各自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704.6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