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905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钟浩江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90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钟浩江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固定租金)》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5554.84元予原告钟浩江;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以23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每月16日起,均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钟浩江;四、驳回原告钟浩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2.96元(原告钟浩江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钟浩江预交的5272.9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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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