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645号
谢欢、钟蓓: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强与被告谢欢、钟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645号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谢欢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谢欢向原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照每年15.4%计算的利息(本项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2日为18586.94元);3.被告钟蓓就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所涉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