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443-2号
何健堂、邓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何健堂、邓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443号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涉案物业从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7547.37元(4015.63元/月×99个月)及违约金(以每月未收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0日违约金为46154.2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公摊水电费816.6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