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640-2号
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与被告张琳、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640-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2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81768.1元、复利1157.05元(前述利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自2024年5月22日起,分别以尚欠本金2600000元、利息8176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于次年10月24日起调整)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二、被告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张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对被告张琳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47号2118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713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7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琳、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