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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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号原告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8 09:43: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爱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驳回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758.36元(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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