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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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5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与被告易嘉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7 18:42: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50-1号    

易嘉怡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与被告易嘉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50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嘉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02152.38元及相应的利息474.79元、罚息21.46元、复利1.72元(前述暂计至2024年4月3日,自2024年4月4日,分别以本金102152.38元、利息474.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37个基点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则上述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对被告易嘉怡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51号峰景湾9栋2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31447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3.5元、财产保全费116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嘉怡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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