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417号之一
陈彪: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仲叶不锈钢经营部诉被告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1479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仲叶不锈钢经营部。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85.47元(佛山市南海区仲叶不锈钢经营部已预交),由陈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仲叶不锈钢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