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796-8号
陈锦楠:
本院受理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796-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陈锦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买断款4009.50元予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陈锦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计50元(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锦楠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