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鸿利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耀广、梁满林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鸿利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0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租金1020614.63元及从2023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3月至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止的租金87753.1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秀娟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