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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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668号原告黎贤城诉被告梁耀能、何晓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5 10:53: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晓华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3668号原告黎贤城诉被告梁耀能、何晓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6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被告梁耀能对被告何晓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6座101房【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8508号】的房屋享有50%的份额(房屋价值约为420000元,50%份额价值约为210000元);2.确认被告梁耀能对被告何晓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6座102房【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8551号】的房屋享有50%的份额(房屋价值约为476000元,50%份额价值约为238000元)3.确认被告梁耀能对两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西樵镇锦湖大道16号海山湖豪庭12座11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32385号】的房屋享有50%的份额(房屋价值约为994000元,50%份额价值约为497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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