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2-5号
吴金旗:
本院受理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司薛朵朵、吴金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29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8451.18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78451.18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为17991.4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97242.6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院定于2024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