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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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刘庆锟、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4:53: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497-1之一    

刘庆锟刘芳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刘庆锟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497-1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8030.6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3年1017日,利息(含罚息)87051.33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含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二、被告刘庆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三、被告刘芳应对被告刘庆锟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8.2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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