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368-2号之一
戴德武: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晟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德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736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晟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为210.76元(原告佛山市晟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晟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