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景怡: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4410号原告曹永娇诉被告潘景怡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41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家暴引起原告的精神以及身心受伤,经常头痛,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费5万元;4、儿子的探视权被告可一个月一次,时间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袁勤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