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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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4616号原告张如愿与被告佛山市宇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承钟、毕兵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9:20: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毕兵权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4616号原告张如愿与被告佛山市宇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承钟、毕兵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4616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兵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款220000元予原告张如愿;二、被告毕兵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0000元予原告张如愿;三、驳回原告张如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6.07元(原告已预交19779.12元),由原告负担7836.07元,由被告毕兵权负担53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93.05元(19779.12元-13186.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3130元,由被告毕兵权负担18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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