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726号
湖南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戈声学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林、湖南筑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思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广东天戈声学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3.92 元(两原告已预交 487.84 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 243.92 元,本院退还予两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