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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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726号原告广东天戈声学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林、湖南筑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思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8:33: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726  

湖南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戈声学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林湖南筑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思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5726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准许广东天戈声学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3.92 元(两原告已预交 487.84 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 243.92 元,本院退还予两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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