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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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247号原告石文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7:34: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247号      

李文

本院受理原告石文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李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石文归还借款本金180768.26元、计至2024年3月18日的利息4226.96元及以借款本金180768.26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二、李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石文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李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247.27元(石文已预交),由李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石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47.27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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