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608号
陈美荣、佛山市美荣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原告彭菊梅与被告陈美荣、佛山市美荣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60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彭菊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彭菊梅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