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772号
周龙:
原告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周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67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3.39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8.44元,由周龙负担1234.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