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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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524号原告巫路云与被告佛山市集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怀芳科技有限公司、黄放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7:00: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524

佛山市集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怀芳科技有限公司、黄放养:

本院受理原告巫路云与被告佛山市集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怀芳科技有限公司、黄放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 0605 民初 14524 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3693 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2341.6 元(计算方式:以 123693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的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3年 12 月 28 日为 32341.6 元,实际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 10 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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