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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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0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嘉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方电子有限公司、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6:56: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053号

深圳市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方电子有限公司、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嘉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方电子有限公司、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0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849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深圳市盈方电子有限公司、张国良对前述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20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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