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19141号原告江记房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南福股份经济合作社、麦敬行、周勇、第三人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914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记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