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23号
殷炳川: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青与被告殷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2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410000元借款,以及该款项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清付之日止1.2%的月利息(计至2024年1月31的利息为4920元,本息合计414920元);2.被告承担原告方的律师费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20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