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28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老钟批发水鱼店诉被告曹良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6-14 09:53:48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良永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老钟批发水鱼店诉被告曹良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老钟批发水鱼店货款4236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2362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四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