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346号
林佳鑫: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刘炽辉食品店与被告林佳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 0605 民初 15346 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 42210元;2.被告支付 3276 元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从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 2024 年 9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