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05号
深圳市龙岗区聚伯诚百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邝柏星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伯诚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0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购物款项4603.2元给原告;2.被告构成欺诈行为按退一赔三规定,适当赔偿原告5390元;3.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9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