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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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605号原告邝柏星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伯诚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2 17:53: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05号

深圳市龙岗区聚伯诚百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邝柏星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伯诚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0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购物款项4603.2元给原告2.被告构成欺诈行为按退一赔三规定,适当赔偿原告53903.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9月9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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