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85号
张向阳:
原告林海冲与被告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向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以该借款为本金从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林海冲;二、驳回林海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向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8.2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