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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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04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周咏诗水产品批发部与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07 17:13: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047号

吴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周咏诗水产品批发部与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04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356元及资金占用费92.16元(以1335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23年12月20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9月6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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