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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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871号原告佛山市精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安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6-07 15:47:5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西安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精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安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安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精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77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以2022年4月货款4080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以2022年6月货款558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以2022年7月货款564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以2022年8月货款612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以2022年9月货款858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以2022年9月货款436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30日起;以2022年10月货款372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30日起;以2022年11月货款791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30日起;以2022年12月货款586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30日起;以2023年1月货款642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日起;以2023年3月货款1722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30日起;以2023年4月货款1475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30日起;以2023年6月货款1964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30日起;以2023年7月货款10620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30日起;以2023年9月货款426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3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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