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155号
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孟祥民、黄玉恨: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孟祥民、黄玉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51235.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二、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予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三、孟祥民、黄玉恨对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9.98元(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孟祥民、黄玉恨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收取2853.32元(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鸣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孟祥民、黄玉恨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铝甲一方铝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