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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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428号原告佛山市燊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晋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伍强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06 18:41: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428

东莞市晋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伍强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燊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晋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伍强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 0605民初 11428 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 418200 元以及利息损失 [以 418200 元为本金,按央行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利率标准的 1.5 倍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自 2023 年 10月 25 日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2224.3 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 1200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诉金额为 432424.3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 年 8 月 9 日 9 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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