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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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103号原告李映奎与被告孙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06 18:34: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103号

孙文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映奎与被告孙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10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1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8月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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