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541号
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回本院查封的存放于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660UST铝材机一台(右手机)、1100UST铝材机一台(左手机),由此产生的取回费用由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二、驳回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85元(原告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否则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2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方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