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397号
佛山市南海区尚依妙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蕾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尚依妙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239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12397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1421.59元(货款1300元及快递费121.59元);2.如果被告退款后需要原告退货,被告需承担退货过程中的一切快递及物流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