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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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870号原告郭汉铜诉被告王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05 17:30: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870号

王杏花

本院受理原告郭汉铜诉被告王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28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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