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393号
佛山市榕树人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振作洪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柏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榕树人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39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000元及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以62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利息合计为:6498.66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梁惠妍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海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