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4792号
黄天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祥和有余蔬菜档、黄天福、佛山市祥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79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二、被告佛山市祥捷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赔偿损失1088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9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8.18元,由被告佛山市祥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9元并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