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469-1号
田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田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4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田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物业服务费3285.18元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田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物业服务费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期以288.5元为基数从当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相应的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111.6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各期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田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56.9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电梯公摊电费136.25,路灯公摊电费38.95元、水泵公摊电费181.11元、梯灯公摊电费167.7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公摊水费3.7元、污水处理水费25.5元、自用水费48.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32.95元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四、驳回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8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16.28元,田志强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