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9136-1号
侯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侯美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136-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侯美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案涉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316.24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6%和违约金551.06元为上限)予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侯美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诉房屋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公摊电费3015.53元予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侯美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诉房屋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公摊水费134.88元予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四、驳回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7元(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侯美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