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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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43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兴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30 17:31: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430号

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兴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43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款项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静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9月3日10时15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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