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588号之一
林益聪:
原告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益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58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林益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30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林益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迳付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