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391号之一
曹琴:
原告梁存壹与被告曹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3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梁存壹的起诉。梁存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4.36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