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791号
全扬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与被告全扬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7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损坏电池款5999元;2.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暂计2个月电池租赁费738元;3.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暂计1个月违约金442.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1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